扣薪與時薪50元問題
- 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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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9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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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老婆於10/03至御境保全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社區秘書,面試時談的薪水是24000,但領薪時薪水只有17000,與核薪人員當面確認薪水是如何計算?回覆卻是報到前3日,公司是算"勘查費",是讓你確認環境適不適合,所以一小時是50元,算是一種誤餐費,我以勞基法規定並無試用期,人員到職日及應以本薪進行計算,另又扣制服費1800,就我知道制服費不應由員工付擔,卻被以業界與公司規定就是這樣,我老婆的處長又當面警告他們是法律常勝軍,法官他們很熟,如不能接受就自行離職,請問合法嗎?
(2)正常上班日被指派至其他案場,仍是以時薪50元計算,我因薪水不合勞基法規定,要老婆填寫離職單離職,該公司又警告已簽訂一年內離職須賠償公司損失,但資方違法在先,勞方應可直接離職,是否正確?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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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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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雙方約定之薪資,雇主不得藉故扣減,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
2、且就您所述,您配偶所任職之公司不論是月薪或是時薪都低於基本工資,此部份也違反勞動基準法。
3、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請求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4、本文建議您的配偶千萬不要自願離職(自願離職幾乎就等同放棄上開權益),應該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違法扣薪、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勞健保低報(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會有),對於類此公司請勇於舉發,而所謂的法律常勝軍之說,應屬笑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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