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因車禍事件現在與肇事者進行調解(檢察官已將刑事案件交由法院辦理,故目前進行到法院調解階段),而對方想要用分期的方式來支付和解金,但我方要求對方要提供不動產做為抵押,
1.請問應該如何辦理,對方應該提供什麼文件證明?
2.而這種抵押算是” 普通抵押權”還是”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何不同?需要在合解書上註明嗎?
謝謝律師撥空回覆。
抵押權設定應依法向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本件既僅在擔保車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以普通抵押權設定,載明擔保之債權即可。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時,只需請對方提供土地登記謄本確認要作抵押擔保之不動產為何即可,調解成立後,倘若對方不願協同辦理,可以持調解筆錄單獨辦理登記。
2、通常此類之抵押權均為普通抵押權,無需特別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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