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獲遺失物是否強制給予獎金部分

-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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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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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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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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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恐嚇取財罪,就此您可提出刑事告訴,由警方依來電號碼追蹤拾獲人,使其返還該物。另就所謂充電器部分您並無付錢而買下之義務,併此說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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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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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應將其物返還之。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
請問這個報酬金部分,是強制性要給對方的嗎? 或是可以依照失主意願決定
是否止付這報酬金給拾遺人呢?而且這筆報酬金部分否是在拾遺失物時要轉交至警察局等待失主領取時這筆報酬金才算成立呢?但是對方沒有報警時或遺失物便是
直接向原失主索取錢財部分!而且我友人是否無法告她侵占遺失呢? 因為對方是在第六天時
聯繫失主並開口索取錢財,便未超過法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之7天期限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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