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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遺失物是否強制給予獎金部分

  •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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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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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掉落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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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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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恐嚇取財罪,就此您可提出刑事告訴,由警方依來電號碼追蹤拾獲人,使其返還該物。另就所謂充電器部分您並無付錢而買下之義務,併此說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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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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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依照法律規定中的

    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

    ,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

    請問這個報酬金部分,是強制性要給對方的嗎? 或是可以依照失主意願決定

    是否止付這報酬金給拾遺人呢?而且這筆報酬金部分否是在拾遺失物時要轉交至

    警察局等待失主領取時這筆報酬金才算成立呢?但是對方沒有報警時或遺失物便是

    直接向原失主索取錢財部分!而且我友人是否無法告她侵占遺失呢? 因為對方是在第六天時

    聯繫失主並開口索取錢財,便未超過法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之7天期限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