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危險-簡易判決處刑書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23 13:09
- 文章人氣:380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已經不可能緩起訴;但此階段僅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尚待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應注意法院可能不會開庭,若有答辯或爭取緩刑,務須盡快寫書狀進法院陳述。以上謹供您參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23 19:59 最後編輯日期:102-11-23 20:08
- 文章人氣:411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當然不可能再有緩起訴處分結案之可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