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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期限

  •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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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6 19:42 
  • 文章人氣: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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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是一個個人網拍賣家,今年七月初我有一個買家以鞋子不合尺寸為由,要求退貨!我有答應他可以退。當時雙方沒有言明退貨日期!他也沒說是否確定要退,之後他都沒跟我連繫! 現在已經十一月了。。前天收到他已經寄出退貨的消息,我有種被他耍的感覺!!因為那是涼鞋阿,我們早就沒賣涼鞋,賣靴子了!他故意拖到冬天才退貨!請問我可以不接受他的退貨嗎?法律上退貨有期限嗎?我該怎麼做才能寶護自己?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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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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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對於郵購買賣的定義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所以與網路上郵購網站所為的買賣行為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郵購買賣之規範。
    從而,針對網際網路購物之情形,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退貨理由及負擔任何代價,在七日內退回商品或向網站經營者解除契約,且業者不可以拒絕。如果企業經營者(賣方)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故針對網際網路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買受人享有法定七天猶豫期間 (鑑賞期)可以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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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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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您辛苦回覆

    但你的回覆我還是不懂!

    我只想知道..鑑賞期七日內我有答應可以讓他退貨!但他拖了3個多月才寄回給我!

    請問我可以不要接受嗎?法律上有規定我要接受嗎?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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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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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消費者保護法,對方只要於7日內「書面」要求退貨,您還是必須配合處理,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然,倘若對方不合理拖延數月始將貨品退回,造成貨品的折舊或是損壞,您可以依法請求折舊費用或是修繕、回復費用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