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78年的喪葬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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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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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民法第128條則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最長為15年,本件墊款至今既已超過15年,則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即使您可以證明墊款事實存在,對方亦可依照民法第144條之規定,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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