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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的喪葬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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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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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108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78年所發生之喪葬費用,於現今才請求,已逾十五年之請求時效,除非對方不抗辯,否則難以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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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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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民法第128條則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最長為15年,本件墊款至今既已超過15年,則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即使您可以證明墊款事實存在,對方亦可依照民法第144條之規定,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