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檢署刑事傳票案由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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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2 18:1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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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您的父親應該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過失傷害罪等。
2、又有關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2年以下,倘若有致死(3年~10年)或致重傷(1年~7年),則加重其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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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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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就是不只一個罪名,不知道整個過程詳細是怎樣情況?再看看能如何辯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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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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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酒駕,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官即開始偵查。至於刑法第284條規定之過失傷害,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受害人向檢察官指名犯人並表明追訴之意。惟,依題意,您說您父親已和解,是否有簽定和解契約書,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若無,則該和解可能無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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