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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刑事傳票案由

  • 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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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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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你好,之前我父親在廟裡跟朋友小酌一番,結果回去時在廟的廣場,醉態駕駛撞到廟的香爐,初犯且沒有撞到人,但同車好友受傷,現在廟方以及受傷友人賠償都已和解並履行,但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案由上寫「過失傷害」,請問那個「」字是有兩個以上罪名嗎?!這個過失傷害是屬於公訴罪嗎?快到去地檢署偵查庭的日子了,但父親對於過失傷害很在意,且還一直說這會酒駕過失傷害會罰三年以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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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8:1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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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您的父親應該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過失傷害罪等。

    2、又有關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2年以下,倘若有致死(3年~10年)或致重傷(1年~7年),則加重其刑。

    3、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則為公訴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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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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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等就是不只一個罪名,不知道整個過程詳細是怎樣情況?再看看能如何辯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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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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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酒駕,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官即開始偵查。至於刑法第284條規定之過失傷害,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受害人向檢察官指名犯人並表明追訴之意。惟,依題意,您說您父親已和解,是否有簽定和解契約書,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若無,則該和解可能無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