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朋友欠我錢不還1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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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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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告他的部分若已確定,則以您取得勝訴判決為主,對方若要另行主張沒有欠那麼多,除非有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推翻您的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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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22:5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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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反面解釋,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借款之返還,欠款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債權人,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借款人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借貸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借款人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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