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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堅持五五分 但我方並無肇事責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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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7 22:42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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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若沒有人員受傷則對方即使涉有肇事因素,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而就車輛損害部分,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賠償之協商解果,則只能循民事訴訟法相關途徑(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來確定對方應給付之賠償數額,嗣若經取得執行名義,對方若仍不願給付,則只能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取償。程序上,債權人可以持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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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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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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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堅持,您並不願讓步,可讓和解不成立,進入法院,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以釐清肇責。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