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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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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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及第368條規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若您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依契約條款規定,若有違約金之損害賠償,您即須負擔該違約金之損害賠償。若契約條款無違約金之約定,對方亦可能就違約之相關損害,向您請求之。除非您具有第368條規定之正當理由。如權利瑕疵等。或若有其他瑕疵,亦可主張相關瑕疵擔保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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