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介及代書都告知不會有奢侈稅,結果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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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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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和先生婚後買了一間房子,雖然是自住但是只遷入了我自己媽媽的戶籍,
我們全家的戶籍在台北市我公公的房子,
懷了第二胎後覺得房子太小要出售,
問了幾個仲介都說沒有奢侈稅的問題(我承認我應該直接問國稅局的,但是天知道女人懷孕時腦袋都打結了> <)
就在剖腹產的前一天仲介說找到賣方了
先生也在我生產完的隔天就去簽約了
我記憶猶新,前一天住進產房待產時,
我再三和仲介確認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仲介甚至告訴我有請代書用我的身分證號碼去國稅局詢問有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他們很明確的回覆我沒有奢侈稅的問題,還說有公文回覆(唉.只差也沒白紙黑字寫下來> <)
順利出售時還想說是生孩子帶來的好運氣一年後,非常不幸的,因為沒有遷入我或我先生或小孩的戶籍
所以被課了奢侈稅,連補帶罰將近170萬,賺的錢就全賠光光啦
找來仲介問的時候,他也很不可置信的說不可能呀,還說代書都有幫我問清楚
於是找來代書問,他就支支嗚嗚的,一直不肯正面承認他有說沒有奢侈稅這件事
當然什麼國稅局的公文回覆也拿不出來囉倒是仲介算是正直,他阿莎力的說他是有告訴我們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當然過程我都有完整錄音了,譯文我也有目前的情況是,仲介願意把佣金43萬退還給我們,
但是連170萬的1/3都不到,因為看過新聞說
法官通常會判三方各賠1/3
代書也完全無消息
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辦
可以告代書嗎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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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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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仲介部分,依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其似有違反其應盡之調查義務。代書之部分,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是此,代書似亦應處理委任事務之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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