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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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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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監護權除非對象是父母親之間,否則是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只能用訴訟方式為之,但是由於你的狀況與理由,法院恐怕不會同意你這樣移轉,因為所謂將來死亡或者疏於照顧這些都是你的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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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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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是此,關於小孩的監護權,目前應為您行使。次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除非您亦無法行使監護權時,法院才會替未成年子與決定親權行使人。而再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除非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您婆婆方為可能為監護人,若您有遺囑指定監護人為叔叔時,即為叔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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