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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擁有權和合法攤販問題

  • undert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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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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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說這樣我們佔用騎樓我們後來也覺得他說的有理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民事起訴狀這個月25號要去法庭調解

    屋主也有請律師了說我們之前佔用騎樓多年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然而現在說我們佔用騎樓讓他損失多少錢什麼的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2.騎樓的定義是?B點正上方天花板的垂直以下都算是騎樓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4.屋主提告 要求我們賠償160多萬 這樣合理嗎!???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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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既有攤販許可證,則在法定範圍內(許可證書應有註明範圍)自可設攤營業。至於屋主所謂因為攤販緣故害其損失多少錢云云,其至少須舉證損失何在,計畫為何,為什麼有攤販營業會導致其損失等,且此類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以故意為限。所以本件屋主的請求應難達成。

  •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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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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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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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吳律師 回應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 (恕刪)

     您好,您文中有提到有委任律師出庭,相信律師應該很樂意回應您的問題。我個人看法是若對方僅提地段上漲,因為騎樓前合法擺攤而無法獲得一百六十萬的利益(如何算出不得而知),本身就很有問題,況且三四十年的擺攤也可能有時效問題。

  • 吳易修律師
  • undert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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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20:5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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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1.騎樓出租違法的吧?那應該沒有什麼損失可言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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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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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是對方說請求160萬,即可向您請求。須視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及其是否有該項之請求權和160萬之計算標準從何而來。若其根本無請求權,則本無法對您做任何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