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大家好
是這樣的,我們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
但是其中一人不願意付錢分擔家裡開支
(本來有幫忙負擔 ,後來說是要拼事業要等半年$%^@#)
認為自己沒有跟家裡伸手拿錢..但是住在家裡吃家用家這樣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要求對方協助負擔或搬離這個旅館?
有查過相關法律,如果就繼續用【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是類似理由是否就可以繼續啃老下去?
我們願意養老人家,但不願意養啃老族..
以上,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扶養義務,倘若非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形,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使能主張。
2、又倘若是居住的部份,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決定何人可以可以使用該屋。
1、房屋所有權人使能就何人可以使用房屋決定,除非有授權他人。
2、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扶養權利,原則上也是應該由權利人主張。
3、扶養權利雖然必須由權利人主張,但訴訟上可以授權他人處理,或是由代墊人主張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您好,若您為房屋使用權人,可決定是否請該人搬離之。若其堅持不搬走,可以所有權人之地位對其起訴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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