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飲料店擔任店長的工作,每天第一個進辦公室,最後一個下班,就連休假也都進店裡幫忙,但事後店家卻不依照工作時數給付工資,說因為我的工作是責任制的,所以每個月就只有給付底薪,我也就因此而離職;離職後就向台北市府政勞動局投訴,但現在店家反過來要告我侵佔,因為店剛開始的時候是股東自已做的帳,金額有短少了4萬元,勞方現在要告我侵佔那4萬元,請問我該蒐集什麼樣的證據來保護我自已,還有我該怎麼做,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侵占的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該筆款項的流向,保管該筆款項的又是何人?如何保管?倘若對方僅提出帳本,似難成立侵占罪。
2、又有關勞資爭議的部份,所謂的責任制是有工作種類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任意主張,您仍可以繼續主張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提出對您有利之證據,以釐清相關款項之流向,若對方提不出有利之證據,您於獲得一不起訴處分時,似可考慮對其提起誣告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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