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房東若同意承租人可部份轉租給第三人情況下,現在第三人要求房東出具<公司登記之同意書>,房東該如何出具同意書才有保障?
1.因為我(房東)怕公司遷入後,日後若有糾紛我可以請第三人(實際承租人)將公司遷走嗎?
2.我可以在公司登記之同意書中註明:租約到期或租約中止時,其公司應將搬遷之類的字眼嗎?
3.還是我(房東)應跟第三人簽立什麼切結書之類的..?(我跟二房東的租約有辦理公証)
以上問題請回答,謝謝!
可以另立與次承租人之間的協議書,把權利義務,還有法律效果約定清楚,之後如果發生糾紛,就很好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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