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本人堅持不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1 08:50
- 文章人氣:253
- 個人積分:11078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您現在被罰六萬元,若仍不依限拆除,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並可以強制拆除.當然您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便確認該處分之合法性.
另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本件還可能會有刑事處罰之問題,但若您提起行政訴訟,則在訴訟期間應尚不會被移送法辦.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1 22:09
- 文章人氣:256
- 個人積分:11078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廟非您所蓋,則應於訴訟中主張,若真要等到縣府來拆,或許先不要繳交罰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