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每月應於10前繳納租金,但房客幾乎每個月都延遲繳。而上個月(102.12)至今都未繳納(原說這個月(103.1)要繳,也未繳,而這個月房租(103.1月份)應於10日前繳納,至今也未繳(有一直催,但都不理會),這樣是否夠成已達二個月以上呢?(但她有押金15000元,每月租金也是15000元),這樣算兩個月嗎?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請求終止契約呢?謝謝
必須要欠租金額達2個月,加上積欠時間超過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所以目前你還沒有權利終止租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那請問律師,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要求支付上個月(102.12)房租呢?感謝
另,租金和押金是否需扣抵才算兩個月呢?(也就是他需積欠三個月,我才能寄終止契約嗎?)
是的,押一個月的押金的話,要欠租達3個月,發存證信函是ok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您等待時間之同時,您可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對方支付租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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