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拋棄繼承合約的問題!!(急)
-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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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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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收到法院的備查書
協議書如下:
就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車輛、及投資款項,協議繼承方案如下(妹妹的父親簡稱之為阿伯):
一、 被繼承人位於桃園之兩間不動產,協議由妹妹之監護人(阿伯)販售,販售之價額扣除應返之貸款金額前已繳交之貸款後,全數撥入阿伯與媽媽生前所開之公司(簡稱x公司)之存款帳號內
二、 被繼承人之其他不動產,立協議書人哥哥與我軍拋棄繼承,同意由妹妹單獨繼承。至於,上開不動產所遺留之債務,均與哥哥與我無關。
投資部分:
我與哥哥自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後,就x公司之所有盈餘各得享有各20%。兩人總計40%。
車輛部分:
由妹妹單獨繼承之
債務部分:
任何債務均與我和哥哥無關,均由阿伯單獨負責,不得異議。
辦理方式及期間:
一、 我和哥哥於交付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所需辦理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予z律師辦理拋棄繼承後,立協議書人阿伯亟需立即個別給付我和哥哥新台幣 元,不得異議
二、 x公司之變更登記,立協議書人妹妹及法定代理人須於我和哥哥交付上開文件時,一併辦理登記。
三、 立本協議書後,若英辦理各該繼承事宜須立協議書人交付各開文件,均不得異議
被繼承人前控訴 及 返還新台幣 元之訴訟所得之款項由三位繼承人均分。
至今,x公司之40%股份未登記至我與哥哥名下,也不曉得此公司是否正常營運
桃園不動產部分,所有人已不是妹妹或阿伯,代表已售出,我和哥哥均未被通知
關於這兩點,是否可以主張此協議無效或是有其他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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