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101年1月左右,因為在不知道有擦撞發生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並在當天由警察通知到案說明,之後經過了協調會以及法院訴訟的程序,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在同年法院以不起訴來結案‧
想要請問...判決書上面寫不起訴...這樣是代表公共危險罪成不成立嗎?在交通裁決所那邊,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後續的問題?(目前有肇事逃逸的罰單以及註銷駕照的問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目前的行政罰法規定,您取得不起訴處分之後,倘若有違反行政義務,仍然可以裁處。倘若您認為不符合裁罰規定,您可以提起申訴。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8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0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林佳鈺 律師
德承法律事務所
0958186313
第 5 名 目前評價 44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624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704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78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