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解了但是沒和解書
- 鮪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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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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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因為在網路上賣東西沒按時給她東西,然後他打165詐欺,因為他那時在他那邊
有做筆錄做完他們送文件到桃園時候我匯環給他了他也通報上去說 我已環款 他們那邊警察
說 要看我們這邊警察怎麼處理 我12月底有做筆錄順便去解警示 但是今天我收到傳票
可是我們當初只有fb對話和解 我也有證據說 他有收到 我匯款單也在 那我還要去準備甚麼
可以去警局調筆錄的麻?還是?要怎麼做 ?我才19歲
我真的很害怕被關 可是我們沒有和解書 只有fb紀錄證明他收到根匯款單
我開庭會不會被關 .........
還是只是罰金 ? 有人說只是跑完那程序沒事的 ... 可是我還是擔心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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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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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可資參照)。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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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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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匯款 不代表已經和解 和解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這部分你要提出證明應該會有點困難 2.開庭時至少先行陳報匯款資料 跟FB對話紀錄 這部分屬於對你有利證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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