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後賠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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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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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律師: 小弟在102年12月31日傍晚5點多和甲方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工作需要不小心把貨車停在馬路上(行車道路)(熄火狀態)造成對方迎頭撞上
機車卡在貨車裡,人受傷。當下我馬上報警叫救護車!等現場處理好之後前往醫院探視狀況並包慰問金! 對方左小腿挫傷,右手掌打石膏,下巴挫傷!並開車送對方回家! 隔天帶禮物去對方家探望傷況!對方說無大礙!
而後來也請公司保險員去聯絡談和解! 甲方說修車+無法工作 要賠8萬8
而我方保險員則認為價格太高~要等"道路事故研判表"出來再看責任歸屬!
除夕當天有向甲方告知,警方說:"道路事故研判表"要2個星期左右才會下來!我收到一定馬上告知!!! 而昨天103.2.21我還去警察局問怎沒收到!警方說要等1個月才會掛號寄給我!昨晚也將警方回應傳簡訊告知甲方!今天卻打電話給我說我都不處理沒誠意!只去過她家一次並打幾通電話這樣!並說星期一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等"道路事故研判表"在裡他? 還是在去她家探望?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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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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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 您有過失應是無疑, 但對方是否亦有過失, 而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則有待於鑑定(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之鑑定), 警方自己的事故初判表, 通常幫助不大, 所以不必苦等警方之初判表. 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若和解可避免或撤回刑事訴訟, 建議與被害人談和解事宜, 不一定一定要由保險公司來談, 要先想想自己願付出的賠償數額是多少,當然談和解時要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保險法第93條參照) (lawmed6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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