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產權不實
- san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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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3 02:33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3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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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於102年4月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賣方和仲介及代書三方都跟我說地下室有一個平面車位,但是平面車位產權坪數含在主建物產權權狀裡面,所以沒有車位獨立權狀,也明確跟我說那一個車位是我的,而且在買賣契約上也有寫上 B1 65號 平面車位。現在問題來了,我現在發現其他住戶都各有一張單獨的地下室車位產權權狀,我在我主建物的產權權狀裡面沒辦法找出來那個部分是屬於停車位的部分,另外,調當初的建築設計圖出來後發現,賣方和仲介及代書三方跟我說的車位是在火災逃生口下方,當初的設計圖該位置並沒有車位的規劃,經其他住戶證實車位格子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現在連仲介和代書都沒辦法向我提出證明權狀里有包含車位。
請問:1.賣方如果提不出車位產權的證明是否屬於違約?
2.如果違約,這份契約是否有時效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已成交10個月了)
3.如果違約我可以如何請求賣方賠償?
4.請求賠償程序為何?
5.我可否另向仲介請求賠償?
6.我可否另向代書請求賠償?7.由於賣方當初於買賣契約書上留的連絡住址為現在這間房子的住址,現在他戶口遷走了,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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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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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就仲介部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併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亦未詳實告知,亦有詐欺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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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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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購買的停車位應是法定停車位, 這種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 而是由所有共有人共有. 您購買的, 只是該共有部分的專用權, 這專用權是源自於共有人所訂立分管契約.
2. 依民法第350條規定, 建商應擔保該專用權利確係存在, 否則您可對之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求損害賠償(第353條 ), 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3. 代書只是受您委任辦理買賣和過戶事宜, 除非和建商串通, 否則應無責任. 而仲介則為居間, 其責任請參照民法第567及571條規定(lawmed66@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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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您契約內容而定,關於停車位是載明有所有權狀或僅專用權,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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