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屋糾紛

-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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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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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可 ... (恕刪)
仲介於合約書內有註明特別約定事項:"1.買方已知房屋現況老舊,同意以房屋現有狀況點交",再加上備註"現況交屋",我想房屋公司一定會特別主張此項,
但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又有一勾選項-"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其勾選是"否",
所以我真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而請求解約或降低價金嗎?本人本意並非壓低買價,只是該屋修繕仍需龐大心力與資金,而近日若貿然交屋恐日後求助無門,現家人相當著急,盼能有所轉機,感謝幫助!!!

-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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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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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民法359.360條,並於2014/3/2向消保官投訴(處理中,尚未收到公文),但3/4房屋仲介代替賣方回覆存證信函,主張民法355條第一項(其主張"現況交屋"而類推本人知其物瑕疵,故不負擔保),並要求本人將尾款匯入履約帳戶,本人為免於違約故已將全數款項匯入履約帳戶,並表明待交易糾紛和解後再予交屋,然今日仲介告知合約中有"違約責任"(給付延遲之違約金賠償),且屋主堅定立場不願退讓(減少價金),請問本人向消保官投訴之處理期間是否仍有履約(交屋)義務?除了提出告訴之外沒有任何主張賣方瑕疵擔保的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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