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指認販賣毒品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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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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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似不無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極重。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涉犯販賣毒品罪須於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因偵查不公開,是本件令友所為供述為何實際上亦無法知悉,故本件建議您應就案件實際上確實的事發經過進一步與律師討論後,早日確定可行之答辯方向(認罪或為無罪答辯),否則恐怕平白喪失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之機會,屆時有罪之狀況刑度差距恐怕達到數年有期徒刑之程度,不可不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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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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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2-09 00:29 最後編輯日期:112-12-09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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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那要看你是站在那邊的立場去轉交毒品:(一)如果是基於買方的立場(較輕):參考判決摘要:「核被告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按販賣毒品罪之成立,應以營利為目的,始足當之,行為人主觀上苟非出於販賣之 意思,而係出於幫助施用之意思,代為連繫購買毒品事宜,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 益者,因欠缺販賣之主觀構成要件,亦難以販賣毒品罪相繩」(該案判決主文:乙○○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註:有機會易科罰金而不用關)(二)如果是基於出賣人的立場(較重):參考判決摘要:「又被告李○國交付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慶之目的,係幫被告孫○展代墊積欠之毒品,被告李○國自係基於出賣人孫○展之立場,而從中為毒品交付之行為,雖其行為具有移轉毒品所有權之外觀,然並非基於轉讓毒品之意思,故非屬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罪,而應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至於被告李○國並未獲利,或其參與介入程度較其他共同正犯為低,固應於審酌科刑情狀時予以考量,然與共同正犯成立之認定尚屬無關。」(販賣二級的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如果檢察官跟你協商是協商「幫助施用」,已經給你一條小條的了,有沒有必要否認犯罪你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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