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事法及詐欺問題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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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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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您好,
一、按藥事法84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您先生詐欺罪的部分,必須找證人或證據,證明販賣之初對方已經知道是水貨,才有可能脫罪。
三、違反藥事法部分,建議您攜帶全部證據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判斷才會最準確。,如果證據已經很明確,要認罪才會得到最低刑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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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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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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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先生明知是水貨還販賣, 觸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 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可爭取緩起訴(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2. 詐欺部分, 診所也明知是水貨還買, 應無被詐欺. 這由售價比起原廠輸入的要便宜多了, 就可證明診所明知是水貨還買入. 再來, 診所買水貨, 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 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84條的違法行為, 似乎不能主張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騙(http://www.lawmed66.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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