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級毒品 再犯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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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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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您好,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二、您的狀況,可以不用被撤銷緩起訴,可能會很困難。可以嘗試認罪,求情看看,看檢察官會不會讓你過關。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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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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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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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屆時前案之施用毒品罪緩起訴處分會依法撤銷逕行起訴,第二個施用毒品罪部分,因是在五年內再犯,依法不得再適用觀察勒戒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這二種機制,而會由檢察官於驗尿鑑定報告出爐後,依其毒品鑑驗陽性反應之結果逕行起訴。故本件後續您將面臨二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由法院審理之狀況。一般而言,若您對於相關犯行配合調查並認罪表示願意悔改者,或許此部分二個罪行會有很大的機會分別判處六個月以下刑度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不過最終能否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必須通過承審法官科刑及執行檢察官准駁易刑這二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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