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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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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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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22歲 與女友去年十二月分手 她今年才滿十八歲

    在交往期間有發生過關係但都是雙方意願同意下發生的

    最後分手是因為讓對方懷孕(事後處理方式是因考量到年紀及未來不得不拿掉處理

    分手過後一直沒糾紛直到最近女方要脅要告我,想請問女方可以告我甚麼 我又涉及了哪些刑責?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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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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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您的問題似乎有點空泛了,本件如果針對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責來討論,則應先確認女方與您發生性關係或者親密行為時實際之年齡是幾歲。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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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14:32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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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似乎有點空泛了,本件如果針對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責來討論,則應先確認女方與您發生性關係或者 ... (恕刪)

     

     發生關係時的年齡是已滿17歲 也有相關對話及證據能證明對方是心甘情願發生關係的,請問這樣有涉及甚麼刑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