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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債務人死亡 子女償還問題

  • 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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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1 19:55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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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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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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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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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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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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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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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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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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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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