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如何放棄已繼承遺產

如何放棄已繼承遺產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7 15:57 
  • 文章人氣:234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沒有必要放棄財產,可以請法院裁判分割;或者,如果能有超過半數持分及超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決定出售該動產,售出後將價金分配給不繳稅繼承人時,還可以先扣下以前所欠稅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8 12:23 
  • 文章人氣:271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Cand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8 14:32 
  • 文章人氣:296
  • 個人積分:24
  • 如上編所提出問題,有人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可以先用支付命令來請求對方支付嗎? 共12人繼承人(宜蘭8人;台北4人)。如果可以用支付命令的話,可以向宜蘭8人其中2人追討我們代付稅金嗎?有一筆房屋稅在101年繳納,有一筆近期繳納,請問這二筆代付稅金可以追討嗎? 原則上這起遺產糾紛不會那麼快結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22 02:27 
  • 文章人氣:295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