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約五年,公司營運狀況不錯,與兩位朋友一起合夥,其中一位朋友一年多前退股,要求分紅,離去前有特別簽競業條款,兩年內如不成立同性質公司,就可拿回分紅,朋友也答應。
但是日前發現,朋友早在退股後沒多久就已成立同類型公司,是否可因此不進行退股分紅?!
且手上有相關證據那間公司就是他所設立(以他老婆名字),且有他公司的前員工願意出面作為人證,這樣是否可不進行退股分紅呢?!
感謝。
是不是能因此不分紅利,要看你們的契約約款如合約定,是不是以競業為停止條件,契約文字是不是可以作有利於你們的解釋,通常如果契約民眾自己訂定,那契約通常比較簡略而不完整,就會有很多解釋空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的問題頗有趣, 個人以為:
1. 是甚麼公司類型呢? 應是有限公司吧
2. 這種禁止約款應是有效的, 如果他違約, 應可主張不分紅(就把他原本應得的紅利視作違約的損害賠償金額)
3. 重點是: 他有沒有違約? 若只是老婆公司的股東或經理人, 應該就不算違約. 如果是執行業務董事, 因為可代表公司, 則或可視為違約(他老婆在公司是什麼職務呢? 這也要先查查)(http://www.lawmed66.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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