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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合夥人退股分紅

  •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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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19:01 
  • 文章人氣: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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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成立約五年,公司營運狀況不錯,與兩位朋友一起合夥,其中一位朋友一年多前退股,要求分紅,離去前有特別簽競業條款,兩年內如不成立同性質公司,就可拿回分紅,朋友也答應。

     

    但是日前發現,朋友早在退股後沒多久就已成立同類型公司,是否可因此不進行退股分紅?!

    且手上有相關證據那間公司就是他所設立(以他老婆名字),且有他公司的前員工願意出面作為人證,這樣是否可不進行退股分紅呢?!

     

    感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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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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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是不是能因此不分紅利,要看你們的契約約款如合約定,是不是以競業為停止條件,契約文字是不是可以作有利於你們的解釋,通常如果契約民眾自己訂定,那契約通常比較簡略而不完整,就會有很多解釋空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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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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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問題頗有趣, 個人以為:

    1. 是甚麼公司類型呢? 應是有限公司吧

    2. 這種禁止約款應是有效的, 如果他違約, 應可主張不分紅(就把他原本應得的紅利視作違約的損害賠償金額)

    3. 重點是: 他有沒有違約? 若只是老婆公司的股東或經理人, 應該就不算違約. 如果是執行業務董事, 因為可代表公司, 則或可視為違約(他老婆在公司是什麼職務呢? 這也要先查查)(http://www.lawmed66.url.tw)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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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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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視您與對方之契約如何約定,及對方目前公司之型態為何,是否確實違反契約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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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