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朋友賣房子,因資金需求,以低價出售,買方同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並寫成切結書,請問會不會未來買方反悔相告,我的朋友反而敗訴
註:我朋友的房子已25年,有漏水及水泥掉落等問題
把這些瑕疵明白告訴買方, 他還願意買受簽放棄切結書, 就沒問題(民法第355條第1項)(http://www.lawmed66.url.tw)
這些瑕疵買方本已知道,我朋友是怕還有其他問題會發生,因為他也是向別人買的中古屋,不知有無隱藏不知道的問題,例如海砂屋,所以才徵求買方同意,請買方寫下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的切結書,這樣會無效嗎?
可記載違約提告之賠償條款.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擔保責任, 所以賣方無故意過失也要負責, 擔保責任一定在的! 但是由擔保責任所生之解除契約, 減少價金, 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是買方可以任意拋棄的. 所以契約中應載明買受人願無條件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任何的對出賣人得主張之請求權(http://www.lawmed66.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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