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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不叫誰之過?

  • renata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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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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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兩人繼承母親的三樓透天厝,並各持有二分之一的產權。

    乙方養了兩隻狗,放養在一樓公共空間。乙方將報紙(四張)鋪設在廚房餐廳地上當作狗的便溺區,並將垃圾桶設置於瓦斯爐旁,累積堆放排泄物約3至7天才傾倒一次,致使15坪大的餐廚房空間惡臭滿盈。進出餐廚房須小心跳躍避開排泄物,洗衣服也要閃避排泄物。

    而兩隻狗教養奇差,並不只在廚房的報紙上便溺。經常一到三樓到處便溺。致使甲方經常一進客廳或是一出二樓房門就踩到動物糞尿,甲方多次向乙方要求管理,乙方只表示無法控制動物行為。

    甲方進一步要求以方將兩隻狗關放置已方居住的3樓,乙方回應這樣會有惡臭,且乙方有二分之一產權,甲方無權要求乙方圈禁動物。 

    甲方以家有新生兒為由,請乙方是否不要將動物的衣服玩具投擲洗衣機清洗,乙方表示甲方無權要求。甲方購買了洗衣機清潔劑請乙方配合在清洗動物衣物玩具之後使用,乙方表示辦不到。

     

    甲方最終無法忍受,終於搬出自有住宅在外賃居,有家歸不得
    以上 

    請問甲方可以向乙方求償嗎??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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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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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甲方可以依民法第18條規定

    主張人格權受侵害

    訴請法院除去侵害

    並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renata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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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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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請問

    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訴請法院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指甲方可以請求乙方管制寵物並請求甲方在外賃居的租金與精神損害作為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