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0年以前 共有土地進行分割
當初分割時,代書說為了能夠分割土地,道路部分須有一位保管人,
保管人20多年並未向當初分割的所有人收取每年繳的地價稅,
但是該保管人於4年前以其配偶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請問登記效力是否合法?又是提出何樣的文件登記?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謂的保管人的約定,才能進ㄧ步的釐清相關的法律問題,是否先行檢附當初之合約書.
2、倘若該道路僅為借名登記於該保管人名下,則實際上所有權人仍為全體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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