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縣有土地,我在土地上蓋房子,租人做店面,現在縣府說我非自行使用,
租約被終止,現在房客已經搬走,已排除終止原因後應可重新辦理申租國有土地租約,租約還在有效期內,縣府還開一張兩萬多的罰單,我致電去告知房客已經搬走,罰單如果繳納完畢可以續租嗎?但縣府不給我續租,他說他們有都更計畫我違規在先,所以不給我續租.這樣合理嗎? 我是向縣府租土地,上面我有合法房子租給房客,我是租房子給人家又不是土地,土地租金也是我在繳納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縣府續租土地給我?先謝謝各位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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