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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後一屆控告前一屆管委會以及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 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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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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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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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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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沒有詳細研究過證據資料前,恕無法評估,但基本上有蓋章的人都應負責,且原告也要先能證明有何損害;另,管委會不是法人組織,不能為刑事告訴人只能是告發人,而總幹事只是受任執行人,並非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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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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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蓋章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此案件你必須提出招標過程與不當獲利是否為不法,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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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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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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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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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09:43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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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財委以及監委又在

    律師您好,

    不當獲利的部份,因為當屆前主委與B工程的承包商有財務上的糾紛,個人的想法是,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情況,卻還能夠相信對方牽線的工程,報價又較其他廠商貴上許多,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兩人私底下有利益勾結,不知道這部分在什麼樣的情況或是證據下能夠在法庭上成立 ?

  • 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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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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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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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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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先確認誰為侵害權利之人及誰受有不法利益,並蒐集相關證據,方得提出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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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