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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想請法院改定

  • 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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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01:57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8 02:11
  • 文章人氣:1018
  • 個人積分:132
  • 請問各位律師: 雙方已協議離婚並由一方單獨監護, 並有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 , 且經過雙方律師公證 ,  目前因小孩(七歲)的成長環境關系 ,  雙方仍是同居但不同房 ,  雙方每天在家都陪伴小孩 , 且小孩的意願是想跟父母同住一起,  請問這樣的情況,  可以因為小孩想與父母同住且這樣能給小孩最佳利益的情況下, 去法院申請裁定共同監護嗎?  法官改判共同監護的機會大嗎?

    (因協議時 ,  對方在監護方面監持要單獨監護 ,  以確保取得撫養費用 ,  當時為了雙方和協 , 不願再與對方爭執之下,  才答應對方單獨監護,  而現在小孩是想要父母一起陪伴他  所以問看律師們的意見,  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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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07: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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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經過雙方律師公證】可以再經雙方協議再委由律師處理就OK。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歡迎來電諮詢享優惠: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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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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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Nana您好:

    1. 按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2. 您的狀況,必需證明改定監護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比現行狀況更有利。例如對於子女的教育、扶養,由雙方共同監護較佳。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李佩珊 (李佩珊律師(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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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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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013號
  • 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解銷,自然也不會因為是「單獨」或「共同」監護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都要負責到子女成年之日為止。而單獨監護,由監護人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或教養的義務,不需過問未任親權之他方;共同監護有主要照顧者、次要照顧者之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須雙方共同議定,因此兩者差異僅在得否參與決議子女重大事項。既然提問者現與他方及子女同住,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是否有從單獨變更為共同監護之必要,請深思。

    倘若對方有意願,雙方協議後逕自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若對方無意,自然沒有破壞現今家庭和諧之狀態。

    以上乃以提問者片面提供資料,所為建議,倘有其他更深入問題須探討,請來信或來電諮詢。

  •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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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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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起訴請求監護權之改定,須提出對方是否有對小孩之不利情形,或有無從單獨監護改為共同監護之必要性存在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