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屋斡旋金問題
- 最初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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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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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律師您好:
有一個狀況想請教您:
最近在台中看了一間房子
103.04.20在A房仲下了斡旋買480,斡旋期間4.20~4/30 24時,屋主有簽回還沒敲定時間簽約
103.04.29 B房仲告知該物件可以談更好的價格,所以以太太名義出斡旋賣470,屋主同意,並邀103.04.30早上11點簽約並已由買方我的名字簽約完成
Q1:請問.... 在A房仲所下的斡旋金可否退回???還是須被房仲拿走,因為於103.04.30 21:00與A房仲討論,A房仲聲稱,我們雙方毀約在先,且屋主於斡旋期間將房屋賣出去,房仲有權利對屋主提告??故須將斡旋金賠給房仲?故要求我們簽名,拿走那2萬元請問這合法嗎???
Q2:以這樣狀況...應該是雙方都同時毀斡旋約....所以....依契約上寫的..應該是買賣者雙方.錢該歸房仲???感覺被房仲給牆騙走了這斡旋金
謝謝您們耐心地看完,懇請您們專業的解答...謝謝您
- 最初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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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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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議價契約中並無提到相關事項,請專業的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議價之條件:
二、委託期限屆滿,乙方議價未完成時,議價金於三日內無息全部退還,不另收取費用。
三、議價完成後,議價金轉為購買不動產訂金之一部分,甲方應於三日內補足購買總價款百分之
五以上現金為訂金,並於乙方指定時間、地點與賣方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藉故拖
延。
四、議價完成後,若甲方違約或不買,則議價金悉由賣方沒收,絕無異議。
五、議價完成後,若賣方違約不賣或不依約履行,則議價金由賣方加倍退還甲方,契約解除。甲
服務報酬:
一、甲方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時,應以現金一次支付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二服務費予乙
方。
二、於委託議價奇蹟屆滿後三個月內,甲方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逕與賣方成交者,
仍應依誠信原則支付乙方前向所述之報酬。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仲介成交者,不再此
限。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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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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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房仲未於斡旋期間內達成買賣合約,可請求其返還斡旋金,至於A房仲與屋主間之問題,與您無關,您可請求返還,若其拒絕,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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