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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斡旋金問題

  • 最初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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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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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業的律師您好:

    有一個狀況想請教您:

    最近在台中看了一間房子

    103.04.20在A房仲下了斡旋買480,斡旋期間4.20~4/30 24時,屋主有簽回還沒敲定時間簽約

    103.04.29 B房仲告知該物件可以談更好的價格,所以以太太名義出斡旋賣470,屋主同意,並邀103.04.30早上11點簽約並已由買方我的名字簽約完成

    Q1:請問.... 在A房仲所下的斡旋金可否退回???還是須被房仲拿走,因為於103.04.30 21:00與A房仲討論,A房仲聲稱,我們雙方毀約在先,且屋主於斡旋期間將房屋賣出去,房仲有權利對屋主提告??故須將斡旋金賠給房仲?故要求我們簽名,拿走那2萬元請問這合法嗎???

    Q2:以這樣狀況...應該是雙方都同時毀斡旋約....所以....依契約上寫的..應該是買賣者雙方.錢該歸房仲???感覺被房仲給牆騙走了這斡旋金

    謝謝您們耐心地看完,懇請您們專業的解答...謝謝您 

  • 最初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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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1 00:35 
  • 文章人氣: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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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此議價契約中並無提到相關事項,請專業的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議價之條件:

    一、動產也現況及權狀登記面積為準

    二、委託期限屆滿,乙方議價未完成時,議價金於三日內無息全部退還,不另收取費用

    三、議價完成後,議價金轉為購買動產訂金之一部分,甲方應於三日內補足購買總價款百分之

          五以上現金為訂金,並於乙方指定時間、地點與賣方訂定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藉故拖

          延。

    四、議價完成後,若甲方違約或不買,則議價金悉由賣方沒收,絕無異議。

    五、議價完成後,若賣方違約不賣或不依約履行,則議價金由賣方加倍退還甲方,契約解除。甲

          方應支付加倍退還金額之二分之一做為乙方(仲介)之報酬

    服務報酬:

    一、甲方與賣方簽訂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時,應以現金一次支付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二服務費予乙

          方。

    二、委託議價奇蹟屆滿後三個月內,甲方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逕與賣方成交者,

          仍應依誠信原則支付乙方前向所述之報酬。但經其他動產經紀仲介成交者,不再此

          限。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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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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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房仲未於斡旋期間內達成買賣合約,可請求其返還斡旋金,至於A房仲與屋主間之問題,與您無關,您可請求返還,若其拒絕,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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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