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大樓不當得利之求償及侵占管理之問題想請教-謝謝-

- 小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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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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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96年向法院標得1棟權狀登記為7層樓之其中1層(每1層1戶持分均等分)自住使用,
但其後發現該大樓建商家人住頂樓及違建8樓(本人拍定前即已搭建,電梯通8樓),
其餘樓層均為建商出租中;業經本人向市政府查詢該大樓並未登記成立管理委員會;
建商自稱是管理負責人,向本人收取管理費,但本人認為管理費應扣除其不當得利部份收較合理,
否則應拆除8樓違建。 請問
1、建商夫妻兩人自稱是管理負責人,而任意開立收據向本人收取費用及自行決定大樓一切管理事務,
是否合法?
2、建商家人侵占頂樓平台搭建違建(83年建築之違建,提告是否一定會拆?),
未拆除期間之不當得利,求償應依何為計算依據?時效為何?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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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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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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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沒有依法設立管委會 你應該是沒有義務繳納相關費用 就你所述情形 是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2.但具體的你還是先向對方查對相關支付明細資料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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