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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再犯他案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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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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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賭博罪為專科罰金之罪,故即使起訴或遭判刑,因並非涉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亦不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則除非您有違背原來緩起訴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之情形,否則不會遭到撤銷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被告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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