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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可委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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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4 22:49 
  • 文章人氣:356
  • 個人積分:111128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被告需親自出庭,若當天無法出庭,應先請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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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5 21:38 
  • 文章人氣:33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被告刑事訴訟程序負有到場義務,故即使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無論於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被告受合法通知或傳喚後即必須到場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法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5條)循此,若您確有正當理由不克到庭,建議您務必先向承辦股別書記官聯繫請假及改期開庭之事宜為妥。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