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可委任?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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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11:49 最後編輯日期:103-05-2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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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可選任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但仍有到庭之義務,若被告不到庭,即會發拘票,若拘不到人,即會發布通緝。若您當天無法到庭,建議先具狀請假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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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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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負有到場義務,故即使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無論於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被告受合法通知或傳喚後即必須到場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法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5條)循此,若您確有正當理由不克到庭,建議您務必先向承辦股別書記官聯繫請假及改期開庭之事宜為妥。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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