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無照肇事逃逸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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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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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是十八歲以下?
刑事案件依行為人年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程序,十八歲以上之人涉犯刑事案件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 而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果有觸法行為,是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滿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仍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又刑法第164條之頂替罪其最重本刑僅二年以下,故少年法庭會以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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