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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傷害後續賠償程序

  •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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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1 21:42 
  • 文章人氣:4002
  • 個人積分:2
  • 我孩子放學後,在學校往安親班的路上被同學拐腳跌倒,造成額頭和臉部大小擦傷,及兩個門牙(已是恆齒)斷裂,對方家長口頭允諾負擔當天的醫藥費和後續牙齒治療費用,並希望以安親班為調解場所;我的問題是:

    1.受傷當天已去派出所備案,警察告知"從診斷證明書當天算起六個月內,皆可報案,提告傷害",此說法是否屬實?有除外的情況嗎?

    2.對方家長認為去派出所調解,會影響小孩心靈;去調解委員會,會影響上班;請問在安親班做調解和簽和解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3.我們是被害人,和解書是我們寫嗎?

    4.一般這種狀況,律師會建議我們被害人跟對方求償一個大概金額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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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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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警方所述告訴期間為事發日起算六個月的說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應屬正確。
    私下和解僅構成民法和解契約,若對方未予履償時,還是必須得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待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即與經法院核定之調委會之調解或法院達成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若不未獲履償時是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有顯著差異的,是究竟以何形式來處理和解事宜,尚請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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