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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撤銷

  • 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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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4 16:23 
  • 文章人氣:623
  • 個人積分:4
  • 我先生在我生產做月子請育嬰假在娘家顧小孩時告我沒履行同居義務, 說什麼都不願撤銷, 後來調解庭上卻撤銷, 請問以後會不會又用此再告我? 如果我當初沒簽名是否可以讓撤銷不成立呢?

    告是他們告, 然後冒著大風大雨勞師動眾又精神折磨的去, 結果說撤銷, 真的把人當猴子耍, 對於這種人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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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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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63條、第264條定有明文。

    是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又其在言詞辯論前撤回訴訟者,無須被告之同意。且本件原告在終局判決前撤回訴訟,原則上並無禁止其提起同一之訴的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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