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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FB公然PO文並附上當事人的借據本票是否違反個資法?

  • 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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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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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您好,
    我朋友目前開機車行,想請教當初他和前公司借款,去年簽有本票及清債分期協議書,約定於103/6月始開始還款,但前公司職員因為某些事不爽便在FB以不當的言語發布(有意破壞他個人名譽)並PO上當初的本票及清債分期協議書,試問這是否有違反個資法問題?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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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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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對方若在臉書上以不當的言語破壞個人名譽,即構成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以具體事件內容損害名譽,則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外,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等,因此本票及清債分期協議書係為前述範圍內,因此為保障您朋友的權益,可委任律師追究刑事責任及請求損害賠償,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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