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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

  • 李大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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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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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局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養護型),需要以個人名義先向地主簽5年以上地租,才可向社會局申請立案,且負責人需與地租承租人相同。目前因為債務問題,該負責人已經剩1%股份,與股東間有立約為掛名負責人,但沒到法院公証。現在問題是該名負責人如果與地主直接到法院公証解除契約或者縮短租約,是否可執行?或者機構會因此沒承租權而被解散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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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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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擔心之事是有可能會發生的,若可以直接變更負責人或許也是解決之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