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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李大呆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07 | 最近登入:103-08-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社會局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養護型),需要以個人名義先向地主簽5年以上地租,才可向社會局申請立案,且負責人需與地租承租人相同。目前因為債務問題,該負責人已經剩1%股份,與股東間有立約為掛名負責人,但沒到法院公証。現在問題是該名負責人如果與地主直接到法院公証解除契約或者縮短租約,是否可執行?或者機構會因此沒承租權而被解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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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6
你好  想請教,於6/11號當時與配偶口角而有肢體衝突,當時是互控傷害及各執有驗傷單,在提告部份,是有告配偶傷害及妨害自由,因為當時配偶有拉著我不讓我出去上班,目前是有雙方寫合解書,並有寫撤告訴狀到地方法院。但警察表示妨害自由是屬公訴罪,要求我們去作筆錄,我們是不理他因為都寫合解書及寄訴狀給法院了。想請教,針對妨害自由部份,是否仍要開庭,是否會被以傳票方式出庭,因為要顧小孩及上法庭會傷及兩人感情,所以想請問什麼方式才可以不用出庭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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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