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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與保護令

  • R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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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4:46 
  • 文章人氣:890
  • 個人積分:4
  • A男與B女登記結婚後,B女的母親,不斷以Line的網路通訊軟體,要脅B女與A男給出聘金與餅錢。B女家庭父母早離婚了,礙於經濟因素結婚僅在B女父親與A男的家庭祝福下完成登記,但B女的母親不斷以網路通訊軟體以,用 "我會放火燒你家" "我可以回收你" "過幾天有空~會邀請《地方上》有名望尊稱的《大哥》~《直接》到貴府《A男家》~《洽談》訂婚該有《禮聘》的事項~ 。" 等訊息要脅B女與A男。 請問這樣是否B女母親對A男涉其恐嚇取財恐嚇罪? 而B女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

  • R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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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5:18 
  • 文章人氣: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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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B女母親的行為已涉犯刑事恐嚇罪及恐嚇取財罪,建議將相關訊息留存,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恕刪)

    因為B女母親一直都有用這樣的行為要脅B女與B女的其他家人,以曾經動手毆打B女,請問是否可以幫B女申請保護令或是對B女的母親發出強制令(家暴法)?。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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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8:18 
  • 文章人氣: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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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您的太太與其母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若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有繼續受侵害之虞者,得具狀依法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若涉及刑事犯罪者,則構成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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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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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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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告訴,關於傷害部分,若有證據,亦可一併提出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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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