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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傷害陷害

  • 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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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2 22:05 最後編輯日期:103-06-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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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回家半路,流氓拿鐵畚箕毆打我,

    我被迫正當防衛使用防身術制伏流氓,

    流氓拿手機報警,流氓去驗傷,流氓告我傷害罪,
    開庭時,法官拿警察拍流氓的傷口照片給我看,

    警察照片只有手前臂擦傷,

    流氓的驗傷單是臉部,手前臂,手肘擦傷,
    請問大大,我要如何處理??

    確定被流氓陷害,流氓惡人先告狀,說我摔傷他,打他,

    流氓臉部的傷有問題,當時沒受傷,

    證人證明流氓臉部沒有受傷,

    我也有驗傷告流氓,
    法院判我傷害罪,不是正當防衛無罪,

    請問我該如何?

    還有沒有天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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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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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該判決不服,您應於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加以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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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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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僅依傷勢來認定,很難主張正當防衛,若有證人可證明當時之情形,則主張正當防衛較為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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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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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一0四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指侵害之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從而,已過去或未來之侵害,自不具有「現在性」,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至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當然不生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

    參照以上實務見解,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若行為人不法侵害之行為業已過去,則法院即可能以侵害業已過去,而認無構成正當防衛之餘地,分別就互相出手傷害的雙方均論以傷害罪,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若本案已經一審判決則亦無法以互相撤告方式處理,則後續若您對原判決不服,則只能提出上訴,針對行為具有現時不法侵害存在,而構成正當防衛部分,設法舉證證明,俾使法官改變原審之認定結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