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權

- 小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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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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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乘坐輪椅由乙方推行,因該處平面道路有鐵道,無法穿越,且人行地下道為樓梯,輔具無法行走,遂行走於地下道之機慢車專用道,丙騎乘機車於機慢車專用道直行,突然發現前方有輪椅,為閃避甲乙2人致機車滑倒衝撞至對向車道之營小客,請問雙方肇事責任如何區分?甲乙2人是否有肇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2項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2款規定者,不予處罰,是否表示該使用該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之行為合於法規,是否應付肇事責任?
如果警方的交通事故研判分析表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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