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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

  • 小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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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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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乘坐輪椅由乙方推行,因該處平面道路有鐵道,無法穿越,且人行地下道為樓梯,輔具無法行走,遂行走於地下道之機慢車專用道,丙騎乘機車於機慢車專用道直行,突然發現前方有輪椅,為閃避甲乙2人致機車滑倒衝撞至對向車道之營小客,請問雙方肇事責任如何區分?

    甲乙2人是否有肇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2項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2款規定者,不予處罰,是否表示該使用該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之行為合於法規,是否應付肇事責任?

     如果警方的交通事故研判分析表顯示

    甲乙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否即表示此件交通事故甲乙無肇事責任

    請問身心障礙者因故無法行走人行道是否即表示擁有行走機慢車道路權